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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150号原告洪××。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溢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