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150号原告洪××。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溢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