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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史芳与蒋胜青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芳,蒋胜青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史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建华。被告蒋胜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芳诉被告蒋胜青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史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