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798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云程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人民陪审员 黄永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裘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