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004号原告:陈××。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陈××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任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