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立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立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上诉人蔡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受理费,但上诉人蔡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李莉红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万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