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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彭××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439号原告:彭××。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陈××。委托代理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被告已和其协商,本案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