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岐民一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令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00745号原告令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贾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令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令某某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自本人真实意愿,也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令某某承担。审判员 付俊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