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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岐民一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令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00745号原告令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贾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令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令某某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自本人真实意愿,也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令某某承担。审判员  付俊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