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建华与程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建华,程梅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324号原告:熊建华,干区铁路新村4一东一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04520123121。委托代理人:丁益,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梅萍,天荒坪大溪村7组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603165222。委托代理人:宋海全,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建华诉被告程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建华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熊建华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熊建华负担。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