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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建华与程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建华,程梅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324号原告:熊建华,干区铁路新村4一东一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04520123121。委托代理人:丁益,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梅萍,天荒坪大溪村7组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603165222。委托代理人:宋海全,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建华诉被告程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建华于2009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熊建华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熊建华负担。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