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靳应禄、靳娟等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应禄,靳娟,靳毅飞,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三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应禄,西安惠安化工厂退休职工。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娟,西北政法大学刑法院教工。委托代理人靳应禄,简况同前,系靳娟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毅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干部。委托代理人靳应禄,简况同前,系靳毅飞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三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建设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红宾,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吴发伟,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征,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靳应禄、靳娟、靳毅飞与上诉人解放军第三二三医院因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靳应禄、靳娟、靳毅飞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59元及解放军第三二三医院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