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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市广丰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州爱立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广丰物资有限公司,湖州爱立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899号原告:湖州市广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碧浪湖小区碧波苑191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张渭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卫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州爱立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凤凰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邱金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国华,湖州市浔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市广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爱立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市广丰物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市广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4.50元,由湖州市广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