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知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英皇影业有限公司与温州数码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皇影业有限公司,温州数码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258号原告英皇影业有限公司。代表人利雅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千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晓锋。被告温州数码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基。被告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丹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航。本院在审理原告英皇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数码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英皇影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温州数码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英皇影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皇影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英皇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青 青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代理审判员 陈雁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戚 雯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