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杨海峰赌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106-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海峰。1999年11月因抢劫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7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本院于2009年4月1日以(2009)杭西刑初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对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杨海峰赌博一案中止审理。经查,公安机关于2009年11月23日将在逃的被告人杨海峰抓获归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经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潘 波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人民陪审员 张晓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