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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吴民二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富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富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1379号原告常熟市富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冶塘镇。法定代表人金惠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东,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美中心A幢8D。负责人张亚明,经理。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镇茶局路129#。法定代表人张亚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富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富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时琼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