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20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雪与闫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闫连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205号原告:张雪,河南省杞县人,农民,住河南省杞县苏木乡陶屯村一组2173号。委托代理人:王培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连贵,河南省固始县人,住河南省固始县马罡集乡宋蜂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与被告闫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雪以要求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撤回对被告闫连贵的起诉。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