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2707-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包荣富、于会娟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包荣富,于会娟,潘水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707-1号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卜慧玲。委托代理人:李蕾。被告:包荣富。被告:于会娟。被告:潘水银。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包荣富、于会娟、潘水银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70元,合计1567元,由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剑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