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国良与马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国良,马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056号原告:章国良(身份证号码:330602197511220616),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下湖塘51号。委托代理人:郑浩军,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国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钱清镇英城湖新区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国良诉被告马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国良撤回对被告马国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依法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