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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西北机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923号 申请人陕西金山电器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西北机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原告已提供产品,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用的款项28745元,被告在达成协议之日给付原告10534元,剩余18745元,被告于2009年4月15日前支付6745元,同年5月15日前支付6000元,剩余6000元于2009年6月15日前付清。二、被告未提走的产品价值有20700元,被告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日内提走产品或原告向被告发货,被告收到产品后五个工作日内对产品进行检验,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付清该货物的款项。其中在2009年7月、8月、9月的15日之前分别支付6900元整。三、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给付款项,每日承担未付数额的百分之二违约金。本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依法在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上扣划了37782元,调解书第一项执行完结。申请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本院再次立案,依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本调解书的第二、第三项,被执行人并未按调解书第二项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北机器有限公司(含下属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3491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振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