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17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国争与义乌市好运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争,义乌市好运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72号原告朱国争,经商,住河南省郸城县石槽镇杏店行政村东朱庄001号。委托代理人潘宁。被告义乌市好运伞业有限公司。角小区。法定代表人龚维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争与被告义乌市好运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