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药业××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河北××药业××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675号原告: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发展区。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吴××。被告:河北××药业××司,×号。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药业××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药业××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药业××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445元受理费)。审判员 涂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