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樟生、陈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樟生,陈小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049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发根,该社职工。被告:何樟生,,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岩头村。被告:陈小良,,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虹桥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樟生、陈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何樟生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郑伟明审判员 唐学锋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