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白群琦、白群艳、白迎霞、白航、白海霞、白瑞侠诉被告安西萍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群琦,白群艳,白迎霞,白航,白海霞,白瑞侠,安西萍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452号原告白群琦。(未到庭)原告白群艳。原告白迎霞。(未到庭)原告白航。原告白海霞。原告白瑞侠。委托代理人惠恩普,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小绒,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安西萍。(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张学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鹏虎,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群琦、白群艳、白迎霞、白航、白海霞、白瑞侠诉被告安西萍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群琦、白群艳、白迎霞、白航、白海霞、白瑞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铁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