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2008-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国兴与汤绍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兴,汤绍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008-1号原告:吴国兴,铺镇宁馨花园30幢1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108125615。被告:汤绍益,孝丰镇下汤村上村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兴诉被告汤绍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国兴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汤绍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汤绍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20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2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黎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