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苍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与戴××、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戴××,方××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438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余××。被告:戴××。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戴××、方××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2元,减半收取2426元,由原告林××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成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