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平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阳县××印刷厂与平阳县××广告公司、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印刷厂,平阳县××广告公司,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233号原告:平阳县××印刷厂,住所地:平阳县××工××区。法定代表人:洪××。被告:平阳县××广告公司,住所地:平阳县××路××人××院××室。法定代表人:苏××。被告: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印刷厂与被告平阳县××广告公司、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阳县××印刷厂于2009年11月23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阳县××印刷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平阳县××印刷厂负担。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文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