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蒋××、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蒋××,金××,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658号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住所地:奉化市××。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包××。被告:蒋××。被告:金××。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被告蒋××、金××、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堰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