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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合肥××仕××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合肥××仕××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681号原告: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发展区。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吴××。被告:合肥××仕××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仕××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合肥××仕××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仕××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浙江××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1025元受理费)。审判员  涂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