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巫银堂与祝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银堂,祝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136号原告:巫银堂,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官庄村。委托代理人:汪国锋,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水,市峡口镇桐村村竹棚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巫银堂诉被告祝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银堂以主要证据遗失,一时不能找回为由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银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巫银堂负担。审判员 李海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