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磐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奇虎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汝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奇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汝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606号原告:赵奇虎,9196201134614,汉族,住兰溪市香溪镇上李村上李**号。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法定代表人:叶哲华。被告:应汝洪,村镇上林口村。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奇虎与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汝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奇虎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奇虎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奇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奇虎负担。审 判 员 黄承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土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