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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93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某诉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分行营业部储蓄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930-1号 申请人薛某诉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分行营业部储蓄合同一案,本院依据(2009)咸民终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84136.8元,并承担诉讼费4882.60元,执行费2735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930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岗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胥保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