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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青执字第535-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青执字第535-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曼妮,陈海燕,黄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青执字第535-4号案外人周云昆,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人民路福莱阁***室。(身份证地址:四川省什邡市方亭兴盛街**号*单元*楼*号,身份证编号:5106251974********。)申请执行人罗曼妮,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北路15号1栋B区*单元***号。被执行人陈海燕,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桂春路15号沁景园四区一单元1002号房。被执行人黄卫东,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壮族,原住南宁市桂春路15号沁景园四区*单元****号房。本院在执行罗曼妮与陈海燕、黄卫东欠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云昆向本院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云昆称,法院扣押的桂AA35**小汽车非原装车,发动机系其向厂家订购的,故发动机是周云昆的,要求法院将发动机拆回给周云昆;桂AA35**小汽车系在申请人起诉被执行人前,向周云昆借款所购,被执行人写有借条,同时用该车抵押给周云昆,请法院考虑该环节。本院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依法扣押了登记在陈海燕名下车牌为桂AA35**的小轿车一辆。扣押该车后,案外人周云昆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南宁广缘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一份证明,该证明载明:兹证明有周建先生(身份证号510625198212215676)于2009年5月29日将雷克萨斯车辆桂AA35**(VIN号JTHBG262672005743)送我厂修理,并于2009年6月7日阶段完毕提车。同时附有相关的维修单据复印件。本院认为,桂AA35**小汽车系一辆完整的车辆,发动机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案外人认为其为该车更换了发动机,系其与车主的另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改变车辆的整体归属性。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周云昆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邱伽苾审判员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