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红美与王国忠、陈洪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美,王国忠,陈洪明,张青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681号原告:周红美。委托代理人:申铁旗。被告:王国忠。被告:陈洪明。被告:张青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美诉被告王国忠、陈洪明、张青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