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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九川集团××司与杭州××集团××责任公司、杭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川集团××司,杭州××集团××责任公司,杭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797号原告:九川集团××司,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叶××。被告:杭州××集团××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来××。被告:杭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花园××单××房。法定代表人:沈×。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川集团××司诉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杭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川集团××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