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255-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55-1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朱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某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某某享有所有权的坐落于义乌市越阳一小区6幢1单元房屋一幢(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b00004565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