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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255-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55-1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朱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某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某某享有所有权的坐落于义乌市越阳一小区6幢1单元房屋一幢(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b00004565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