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与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444号原告唐××。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元,由原告唐××负担。审判员 叶亨高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