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建商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与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444号原告唐××。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元,由原告唐××负担。审判员  叶亨高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