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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935号原告:浙江××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陈××。原告浙江××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陈××与欠条上“陈波”名字不符,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与陈波系同一人,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庆云审 判 员  黄慧慧人民陪审员  张彩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巍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