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兴执字第00092-1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牛某某离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牛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兴执字第0009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牛秦某,男,汉族。张某申请执行牛秦某离婚一案,申请人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按判决将2007年6月至2009年6月的孩子抚养费3600元执行完毕,申请人已全部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张某申请执行牛秦某离婚一案的(1999)兴民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2007年6月至2009年6月的孩子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晓军审 判 员  罗银环代理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