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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四川华发实业有限公司诉四川杜瓜子实业有限公司、杜召明、余会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发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杜瓜子实业有限公司,杜召明,余会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四川华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王义发,四川华发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朝杰,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先国,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杜瓜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光华街9号1栋2单元18号。法定代表人杜夏宇,四川杜瓜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杜召明。被告余会君。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莉,四川法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平,四川法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杜瓜子实业有限公司、杜召明、余会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发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0元,减半收取5120元,由原告四川华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理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继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