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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官兴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何立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官兴,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何立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774号原告:陈官兴。委托代理人:姚知言,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律师协会高级翻译。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89号10层。负责人:竺尧江。委托代理人:安亚东、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立中。原告陈官兴与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厦公司西安分公司)、何立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4月6日其与被告何立中(时任中厦建设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日月星城第一项目水电组负责人)签订劳务协议,约定由其承包该工程水电项目的劳务,其已按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的劳务,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尚欠153361元未付。现要求二被告支付下欠劳务费153361元并退回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8250元。本院认为,被告何立中从被告中厦公司西安分公司分包了咸阳日月星城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后组织民工施工。2008年12月,因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发放,陈官兴等民工将被告中厦公司西安分公司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被告中厦公司西安分公司经过调查了解查明,民工投诉主要是因为被告何立中在施工过程中私自挪用了工程款,无力支付年终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故指使其属下陈官兴借年终民工工资发放之际,虚假和扩大年终民工工资数额,假造劳务协议和劳动保证金,实为再次套取公司资金。被告中厦公司西安分公司根据查明的事实,出具了“关于陈官兴等民工投诉书的情况汇报”,将安装班组民工年终工资支付给了陈官兴等民工,陈官兴及9位民工在被告中厦公司西安分公司出具的“关于陈官兴等民工投诉书的情况汇报”签名认可。截止目前,被告何立中分包日月星城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尚未完工,双方亦未决算。故原告陈官兴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官兴要求二被告支付下欠劳务费153361元及退回保证金100000元、利息8250元的起诉。诉讼费5224元退还原告陈官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刘淑芳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