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吴商初字185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庆辰与赵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辰,赵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1853号原告:徐庆辰。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新华苑2幢5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912240212。委托代理人:姜浩学,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炳。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凤凰新村别墅小区。公民身份号码:××01791017331。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辰与被告赵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43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荣良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