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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886号原告: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号。发定代表人:陈道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沈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培    红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蔡许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