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仲富与台州市创造力工贸有限公司、金士云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仲富,金士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445号原告:周仲富,凤凰路9号,身份号码:33262119560113887x。委托代理人:王滨,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创造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滨海工业园区块四期d-45区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扬云。被告:金士云,南小区55号楼4单元507室,身份号码:332601195905090937。被告:叶小林,南门路295号,身份号码:33260119670317001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仲富与被告台州市创造力工贸有限公司、金士云、叶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仲富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小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仲富在诉讼过程中以经与被告叶小林协商,同意被告叶小林解除担保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小林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仲富撤回对被告叶小林的起诉。审 判 长 王秀云人民陪审员 戴根祥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 晓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