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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桐商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何××、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何××,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2893号原告:徐×。被告:何××。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何××、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徐×负担。审判员 吴海祥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燕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