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余商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鼎盛纸××有限公司与吴江××大王保险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鼎盛纸××有限公司,吴江××大王保险箱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523号原告:余姚市鼎盛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村。法定代表人:韩××。被告:吴江××大王保险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法定代表人:蔡××。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鼎盛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大王保险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鼎盛纸××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余姚市鼎盛纸××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鼎盛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4元,减半收取867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787元,由原告余姚市鼎盛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谷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