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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建龙与孙新波、陆华勇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龙,孙新波,陆华勇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方建龙,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跃、周超,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新波,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镇钢,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华勇,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龙诉被告孙新波、陆华勇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建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黎明审 判 员  许柏森人民陪审员  XX治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