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星初与章友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星初,章友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736号原告何星初,百官街道西横河小区三区15幢505室。身份代码:330622194103120714。被告章友兔,百官街道二甲村7-71号。身份代码:330622195611250712。原告何星初为与被告章友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6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星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友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星初诉称:2009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写明借款期限一年,如遇借主本人特殊需要,提前半个月通知本人,便利归还。另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800元。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利息,为此原告多次寻找被告,而被告避而不见。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章友兔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何星初人民币3万元,借期暂定一年,利息每月付清,抵押方式:本人二甲村7-71号二楼二栋(座落在二甲叶七意旁边)作抵押。如遇到借主本人有特殊需要,提前半个月通知本人,便利归还。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利息,为此原告多次寻找被告。但被告手机关机,避而不见。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借款3万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认定有效。被告章友兔未按约定履行,及时支付利息,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借款的理由成立,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友兔应归还原告何星初借款人民币3万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天内归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王 林 灿审判员 韩 岳 根审判员 阮XX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宣 文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