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帖燕与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帖燕,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768号原告帖燕,经商,秦塘小区11幢3单元201。被告刘峰,1982年4月25日,经商,溪四区471号201。本院在审理原告帖燕诉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补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74.00元元,由原告帖燕负担。审 判 员 俞 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