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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帖燕与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帖燕,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768号原告帖燕,经商,秦塘小区11幢3单元201。被告刘峰,1982年4月25日,经商,溪四区471号201。本院在审理原告帖燕诉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补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74.00元元,由原告帖燕负担。审 判 员  俞 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