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方龄与牟永正、王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龄,牟永正,王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856号原告:张方龄,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04172712,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山前村132号。委托代理人:陈伟卿,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永正,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03191313,住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振兴路东22号。被告:王慧敏,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01130025,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新村66幢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方龄与被告牟永正、王慧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方龄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3元,依法减半收取511.5元,由原告张方龄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