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877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佑锦与楼永根、宣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佑锦,楼永根,宣利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877号原告骆佑锦,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楂林二村9组。委托代理人骆向阳。委托代理人楼国忠。被告楼永根,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善坑村里善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208192915被告宣利萍,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善坑村里善坑。身份证号码:××原告骆佑锦诉被告楼永根、宣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晓勤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佑锦的委托代理人骆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永根、宣利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佑锦诉称,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3%自2008年3月7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楼永根、宣利萍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骆佑锦借到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借期4个月,月息3%到期利随本清。”嗣后,两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原件两份、借条原件一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60万元的事实,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楼永根、宣利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骆佑锦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骆佑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楼永根、宣利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附注】(2009)金义商初字第687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