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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建坡与李海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坡,李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坡,男,1976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李海霞,女,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张建坡申请执行李海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海霞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