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芝执字第736-5号
裁判日期: 2009-11-2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烟台华侨宾馆与李征军、程烟生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华侨宾馆,李征军,程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芝执字第736-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华侨宾馆,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0号。被执行人李征军。被执行人程烟生,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2)芝经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己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程烟生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周乐街44-4号房屋一套,2009年4月17日,经我院研究,重新委托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住宅进行评估,价值848897.80元。并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房屋价值认定报告。限其履行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征军、程烟生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周乐街44-4号房屋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毕昌范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善山 关注公众号“”